一、期程: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
二、補助對象及項目: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
三、補助金額: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稱健康署)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
四、應備文件:
備齊下列文件,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
(一)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
(二)居留證正本
五、受理單位:各區衛生所(領取補助單再前往醫療院所產檢)
一、期程: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
二、補助對象及項目: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
三、補助金額: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稱健康署)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
四、應備文件:
備齊下列文件,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
(一)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
(二)居留證正本
五、受理單位:各區衛生所(領取補助單再前往醫療院所產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