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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包裝食品與玩具倂同販售應標示醒語

106年1月1日實施(以製造日期為準)包裝食品與玩具倂同販售應標示醒語
106年1月1日實施(以製造日期為準)包裝食品與玩具倂同販售應標示醒語

適用範圍:

1.食品包含玩具、玩具包含食品或兩者倂同販售的產品

2.醒語字體不得<0.2公分

 


不適用本規範之食品:

1.僅為短期促銷,玩具以膠帶、雙面膠等簡易方式附在食品包裝外,且各別有完整包裝,非常態販售

2.單純以印刷或黏貼卡通圖案為食品容器

  •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3-04-18
  • 發布日期: 2020-07-1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49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