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1月1日實施(以製造日期為準)包裝食品與玩具倂同販售應標示醒語 適用範圍: 1.食品包含玩具、玩具包含食品或兩者倂同販售的產品 2.醒語字體不得<0.2公分 不適用本規範之食品: 1.僅為短期促銷,玩具以膠帶、雙面膠等簡易方式附在食品包裝外,且各別有完整包裝,非常態販售 2.單純以印刷或黏貼卡通圖案為食品容器